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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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助理員
張貼日期: 2024-07-26 16:32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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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,請查照轉知。 |
一、 |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。 |
二、 |
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,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。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,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,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,以維護其健康權。 |
三、 |
為利各機關學校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情形,人事總處已於「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」(以下簡稱WebITR)首頁顯示「補休屆期」資訊,並新增「補休屆期報表」功能,使用WebITR之機關學校請儘速完成系統版本更新並多加運用;至非使用WebITR之機關學校,亦請儘速整備差勤系統,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,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,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,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