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,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,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(詳如附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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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助理員
張貼日期: 2024-08-13 13:3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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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
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,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,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。 |
(一) |
專業加給: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(七)(以下簡稱表【七】)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,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(單位)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,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(以下同)3,000元。 |
(二) |
留任獎金:表(七)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,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(單位)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,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、3、5年者,自第2、4、6年起,各機關於3萬元、4萬5,000元、6萬元範圍內,視留任之實際需要,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。 |
(三) |
工程獎金: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千元;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。 |
(四) |
本案所需經費,113年度專業加給調增經費,中央將予以協助,114及以後年度,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