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01-09 13:58:58 點閱:117
一、有關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, 因用詞較為抽象,於實務運作上,造成權責機關(構)與 公務員定義不同或難以判斷之困擾。
二、經審慎衡酌後,依照修正後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立法說明之意旨,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,重新作成旨揭114 年1月2日令釋,
檢附銓敘部函1份